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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01      新闻来源:龙华公益招聘网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创业担保贷款

行使层级:市级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情况等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期限: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办理形式:线上申请

审批服务形式:线上审批

法定办结时限:3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2(工作日)

业务系统: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系统

办理结果类型:

支持物流快递:支持

通办范围:通办

二、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通知》(深人社规〔2020〕5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全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粤财金〔2020〕39号)

三、补贴对象

在深圳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四、受理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企业按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反担保等形式的反担保。

(三)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为企业申请贷款当月之前12个月内首次在此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且贷款申请时仍在职正常缴交,且已连续缴交满6个月以上。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进行企业(法人)注册立户。申请企业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后,在“创业扶持/小微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板块填写相关资料(包括提出贷款申请的银行)完成网上预申请。

(二)预申请通过后,申请人可到选择的银行网点(名单及地址详见附件)申请小微企业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系统填报自动生成);

2.小微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深圳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职工花名册(系统填报后自动生成)

4.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划型认定证明材料;

5.同意银行信用查询承诺书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时间

申请人在其法定登记主体内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后提出申请。

七、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

申请人依规定向经办银行申请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及同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贴息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申请人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进行企业(法人)注册立户。申请企业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后,在“创业扶持/小微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板块填写相关资料(包括提出贷款申请的银行)完成网上预申请。

2.预申请通过后,申请人可到选择的银行网点(名单及地址详见附件)申请小微企业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系统填报自动生成);

2)小微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深圳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职工花名册(系统填报后自动生成)

4)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划型认定证明材料;

5)同意银行信用查询承诺书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贷款受理和初审。

 经办银行按规定受理小微企业贷款申请,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核对社保信息。经办银行需核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可行性评估、贷款预审、合同拟签等。经办银行应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项目审核情况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担保审核。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需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担保机构应在经办银行提供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不同意担保的,担保机构应出具不予担保意见。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担保意向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贷款公示和发放。

经办银行应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等渠道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经办银行组织开展调查,经调查异议属实的,取消借款人贷款资格。公示7天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经办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或调查结束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申请人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八、监督管理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对于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及追回其骗领的补贴,并记入单位信用记录,申请单位不得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事项收费、咨询投诉电话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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