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

首页 > 就业政策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01      新闻来源:龙华公益招聘网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创业担保贷款

行使层级:市级

补贴标准:个人创业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

享受期限: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

办理形式:线上申请

审批服务形式:线上审批

法定办结时限:1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7(工作日)

业务系统: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系统

办理结果类型:

支持物流快递:支持

通办范围:通办

二、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通知》(深人社规〔2020〕5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全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粤财金〔2020〕39号)

三、补贴对象

提交贷款申请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具体经营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的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

2.其他人员(以下简称:非重点扶持对象)。

四、受理条件

1.除重点扶持对象之外,非重点扶持对象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2.借款人需在其法定登记主体内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不受社会保险参保要求限制;

3.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4.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予提供反担保;非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免于提供反担保,10万元以上的,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反担保。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进行个人注册立户。申请人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并在“创业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板块填写相关资料(包括贷款申请银行),完成网上预申请。

2.预申请通过后,申请人可到选择的银行网点(名单及地址详见附件)申请个人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系统填报自动生成);

2)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4种证件选择1项提供即可,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贷款尽职调查报告(经办银行对创业项目尽职调查后出具);

4)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材料(重点扶持对象可不提供);

5)同意银行信用查询承诺书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时间

申请人在其法定登记主体内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后提出申请。

七、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

申请人依规定向经办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及同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贴息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申请人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进行个人注册立户。申请人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并在“创业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板块填写相关资料(包括贷款申请银行),完成网上预申请。

2.预申请通过后,申请人可到选择的银行网点(名单及地址详见附件)申请个人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系统填报自动生成);

2)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4种证件选择1项提供即可,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贷款尽职调查报告(经办银行对创业项目尽职调查后出具);

4)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材料(重点扶持对象可不提供);

5)同意银行信用查询承诺书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贷款受理和初审。

 经办银行按规定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核对社保信息。经办银行需核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可行性评估、贷款预审、合同拟签等。经办银行应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项目审核情况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贷款公示和发放。

经办银行应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等渠道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经办银行组织开展调查,经调查异议属实的,取消借款人贷款资格。公示7天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经办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或调查结束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申请人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八、监督管理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对于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及追回其骗领的补贴,并记入单位信用记录,申请单位不得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事项收费、咨询投诉电话

本事项收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