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补贴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01 新闻来源:龙华公益招聘网
创业孵化补贴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街道
补贴标准:每户3000元
享受期限:一次性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审批服务形式:一次办
法定办结时限: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办理结果类型:补贴支付
支持物流快递:不支持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三)《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三、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四、受理条件
(一)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以下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且协助创业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1.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4.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
5.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二)补贴申请时完成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创业者仍在初创企业创业,且社保在该企业正常缴交。
(三)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及企业经营地址均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五、申请材料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应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系统直接导出);
(二)入孵创业实体(企业)与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孵化协议;
(三)入孵创业实体(企业)与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
(四)入孵创业实体(企业)入孵满1年的前3个月的租金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五)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六)创业孵化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七)入孵创业实体(企业)的营业执照;
(八)入孵创业实体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人员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的无需提供;以股东或合伙人身份提出申请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股东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请时间
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七、办理流程及审核
(一)申请流程。
1.申请机构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企业法人注册立户。申完成注册立户后,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并选择“创业扶持/创业孵化补贴管理”,提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
2.申请机构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导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打印后签名并盖章。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比对相关数据,自动预审补贴申请。预审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并推送至孵化基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预审不通过的,根据预审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受理及审核。
1.孵化基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业务系统预审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
2.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或上门核查未正常经营的审核不通过。
3.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权根据审核需要及政策规定,向申请机构提出交验原件或上门核查要求。
(三)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并通知申请机构。
(四)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八、监督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本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补贴或追回其所领补贴,并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申请人不得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事项收费、咨询投诉电话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