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01 新闻来源:龙华公益招聘网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
奖励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街道
补贴标准:
(一)岗位补贴
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根据单位填报的考勤表计发,按实际出勤天数*900/21.75计算,最高出勤天数为21.75个工作日/月。
(二)社会保险补贴
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当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三)招用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招用35/45人员并符合条件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享受期限:享受补贴和奖励起始时间从用人单位发放员工整月工资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第一个月时起算(用人单位延期申请的最长可以追溯6个月),除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身份5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一站式服务”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业务系统: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办理结果类型:补贴支付
办理类型:承诺件
支持物流快递:不支持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11号)
三、补贴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的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
1.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工种岗位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2)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3)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4)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5)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6)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35/45人员派遣往用工单位的;
(7)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本指南申请条件第一条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但零就业家庭人员年龄不满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和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四)用人单位招用35/45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及补贴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
(二)享受补贴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
(三)《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备案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
(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首次申请时提交,获取电子证照,获取不了需原件扫描上传);
(五)新注册单位提供税务登记材料,其它单位提供上一年度经营税纳税材料或者经营税免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首次申请时提交);
(六)银行开具的开户许可材料(原件扫描上传,首次申请时提交);
(七)单位新招用员工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首次申请时提交);
(八)上岗地点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
六、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6个月内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首次申请补贴和奖励后,以三个月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申请。
七、办理流程
(一)补贴申请
1.申请单位在线上网上办理,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深圳市)“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或“一般性岗位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申请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进行考勤录入,填写补贴和奖励申请信息、打印申请表等,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和点击确认申请后即可。
(二)受理、核岗、审核
1.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2.上岗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收到服务窗口上报的业务单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岗位实地核查。发现招用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相符、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核查、虚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存在员工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低于本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等行为之一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不予通过通知书》,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并在系统内记录。
注册地与上岗地不一致的,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单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上岗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岗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业务单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岗位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录入系统。
3.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核岗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实行初核、复核两级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复核。审核结果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反馈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的,应反馈申请单位不予通过原因。
(三)信息公示
工作地所属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因用人单位录用多个员工导致工作地不一致的,由注册地所属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负责公示。
(四)补贴拨付
公示通过,员工户籍所属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将奖励、补贴分别拨入用人单位或者员工的银行账户,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停止支付补贴和奖励
(一)用人单位或者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和奖励:
1.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未缴交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员工在原补贴申请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3.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未交社会保险不超过2个月的,应当重新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后方能继续申请补贴和奖励。停交期间的补贴和奖励不予支付。
九、监督管理
(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期补贴发放前,对享受补贴人员的实际在岗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支付各项补贴和奖励:
1.用人单位填报的申请资料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符的。
2.用人单位虚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骗取补贴和奖励的。对已发放的补贴和奖励予以追回,同时取消该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和奖励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3.用人单位强制员工承担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支付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支付补贴和奖励,并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4.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联合骗取补贴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追回已支付的补贴和奖励,并在3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
(二)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举报通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并查证有关骗取补贴和奖励的举报。举报一经查实,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骗取补贴和奖励的用人单位及就业困难人员信息予以公告,并由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计入申请人信用档案。
十、事项收费、咨询投诉电话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3
深圳市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及补贴申领表
申请编号: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注册地 | ||||||||||
单位开户银行 | 开户行地址 | 银行账号 |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经办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招用职工信息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核发时段 ( 年 月至 年 月) | 岗位补贴 | 招用奖励 | 社保补贴 | ||||
合计 | ||||||||||
补贴项目与金额 | ||||||||||
项目 | 标准(元/月) | 人数 | 金额 | 备注: | ||||||
岗位补贴 | 900元 | 按实际出勤天数*900/21.75计算 | ||||||||
招用奖励 | 300元 | |||||||||
社保补贴 | - | |||||||||
合计金额大写 | ||||||||||
用人单位 |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退回所领取补贴,并接受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处理。
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备案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 ||||||||||||
填报日期: |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地 | 单位 经办人 | |||||||||
移动电话 | 单位 开户行 | 开户名 | 开户行 账号/卡号 | 银行 编码 | ||||||||
本期招用就业困难(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信息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人员类型 | 岗位名称 | 工作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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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 时间 | 月薪 | 合同开始时间 | 合同结束时间 | 移动电话 | 开户银行名 | 开户银行账号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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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人员类型: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失业人员
2. 工作地:详细到区、街道、社区